領取養老金后還能享受失業金嗎

  張某於1990年應聘到一家机械廠工作,2005年4月單位破產,張某辦理了失業手續,從2005年5月開始領取金,核定領取時限為24個月。2005年10月張某因病辦理了退休手續,並從當月起開始領取基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於2005年11月份停止發放張某的失業金。張某要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繼續發放剩餘18個月的失業金。經辦機構未予同意。

  [評析]

  失業保險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以下情況應停止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應徵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判刑收監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張某因辦理了退休手續,經辦機構從2005年11月份停發張某的失業保險待遇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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