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單位出售公房需制定售房方案

原標題:單位出售公房需制定售房方案

  本報訊(記者 趙瑩瑩)自今年起,單位擬將公有住房出售給職工,也得遵循規範。記者昨天從市住建委獲悉,《關於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備案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已正式印發,明確單位出售公房需制定售房方案。除了購房人情況、房屋情況等基本信息外,售房方案中還得提交住宅租賃合同供審核。

  單位公房怎麼賣?這是許多住在老公房裡的職工最關心的事兒。《通知》首先明確,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應依據本市房改統一政策和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房改售房方案,並按隸屬關係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后執行。其中,市、區屬一級單位房改售房方案經黨委(組)或董事會等本單位決策機構批准,並報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級及以下單位的房改售房方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售房單位再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批複和單位隸屬關係的情況說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作為售房中的唯一“指南”,《通知》要求,房改售房方案中應包括政策及執行依據、售房範圍、購房條件、售房價格計算方式、優惠政策、維修管理等內容。與此同時,方案附件里還得包括三項資料:一是所售房屋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無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交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確權證明”;採取具結方式的,提交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具結保證書》;二是所售房屋及購房人情況明細表,明細表載明購房人姓名、身份證號、參加工作時間、房屋地址、建築面積、分配入住時間、購房人及其配偶已購或承租其他公房情況、房價款等;三是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或相關材料。

  記者注意到,這是首次在需提交核準的資料中,增加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增加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是為了強化房改售房購房人身份認定。考慮到可能存在沒有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或丟失原租賃合同的情況,也可以提交證實購房人身份的相關材料,經查實辦理房改售房。根據規定,售房單位要對購房人戶籍、租賃合同、拆遷協議等相關材料進行認真核對,如實報送,並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對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因重組改制、名稱變更等原因持原單位房屋產權證書辦理核准和備案的,《通知》也規定,售房單位須提交重組改制或名稱變更后的單位或原單位的上級單位出具同意承擔原單位相關權利義務的情況說明,並提交單位改制或更名的相關文件材料。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其售房核准和備案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責編:孫紅麗、畢磊)【其他文章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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