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讀“李文亮”“鍾南山”為什麼不能被註冊為商標

  3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首批63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鍾南山”等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依法作出駁回決定。此前,因李文亮醫生姓名遭商標搶注,在社會上引發軒然大波,后以“李文亮”為商標的註冊申請亦被駁回。“李文亮”“鍾南山”為什麼不能被註冊為商標?朝陽區人民法院亞運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對此進行了法律解讀。

  “姓名權屬於人格權,但也包含經濟利益,名人姓名尤為突出。”徐川涵指出,公眾人物的姓名和公眾人物自身的商業價值聯繫緊密,社會公眾極容易將商品和該公眾人物聯繫起來。若公眾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隨便註冊為商標,將會產生搭“便車”的競爭行為,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幾種情形,並未明確人名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項明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而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的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的行為,即屬於“其他不良影響”。

  徐川涵表示,能否以公眾人物的姓名註冊商標還需結合實際情況具體考慮,比如鍾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和社會環境下,不僅具備了高辨識度,還應列入“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範圍,屬於禁注範圍。而對於已經去世的名人,司法實踐通常從“是否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層面進行考量。

  至於普通人的姓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数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根據這條規定,徐川涵解釋說,普通人姓名作為文字的一種,自然可以被註冊為商標,只要不違反禁注條款。

  此外,今年2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了《疫情防控相關商標審查指導意見》,明確與疫情相關人員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關標誌、疫情相關藥品標誌、防護產品相關標誌及其他疫情相關標誌等商標的審查指導意見,依法從嚴從快打擊與疫情相關的非正常商標註冊申請行為。

  因此,像“李文亮”“鍾南山”“火神山”“雷神山”“方艙”等商標註冊申請,均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依法予以駁回。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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