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移轉,土地增值稅不能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王先生有一筆土地已持有30年,且王先生沒有享受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近來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給女兒,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卻遭稅務局否准。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時,若要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及財政部函釋規定須為「出售」或「交換」,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等有關規定。「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條件如下:

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須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內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內。

4.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滿1年者,房屋評定現值必須達基地公告現值10%。

5.每人一生限用1次。

該局補充說明,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以「贈與」或「買賣」,關係是否適用優惠稅率,提醒民眾,務必依交易事實訂約及申報,以免事後涉及偽造文書。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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